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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政黨的一位高官爆發收賄關說醜聞,因為屬總統人馬,總統、行政院長等全數出來道歉,在野黨則藉題發揮一下,要求內閣改組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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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是選舉期間  台灣的選舉真的是很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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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意代表也算廣義的公職人員  收錢無罪? 只要不施壓就可以收這種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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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光區的業者  尤其是山區的觀光業  有幾個是合法的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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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八水災淹慘了南部縣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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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3都15縣"是馬總統的競選政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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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式上外交主張當然要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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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英九總統財產申報資料公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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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載國民黨擬提出特別法為首長特別費解套,其原因究竟是為現任各藍營部會首長撲滅即將燒上身的火,還是為化解積壓在特偵組排隊的上千件歷史共業,應該要說明清楚,對於除罪範圍也要審慎處理。馬英九案雖然已經歷三審判決無罪,但各審級對於特別費是否屬實質補貼並無定論,反而「沒有犯意」是無罪理由之一。筆者個人認為特別費是首長因公而有交際應酬、犒賞等支出,以公帑作為其補貼,所以特別費應該用在法令規定的因公用途上,如果用不完自然就是繳回公庫,不是進入私人口袋,只是這一點尚無定論;而原本特別費中有半數須以單據核銷,但是部分首長蒐集無關的發票、收據來核銷,就這個部分,個人反對逕行以立法除罪。法令已明文規定要以相關支出的單據核銷,特別費又應該用在相關因公支出上,如果以無關的單據來核銷,就有偽造、不實記載的違法行為;首長若知情,指示如此辦理,也一樣違法。這跟補貼與否不可混為一談,立委諸公想要立法處理這些問題,就要講清楚說明白,不走司法程序而要立法除罪,用意何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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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報紙評論一針見血,寫實貼切,但厚臉皮的政客很難因此感到羞恥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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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想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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